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一、縱長超過二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二、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並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線,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三、設置於建築物各樓層者,不得覆蓋窗戶、消防避難出口或其他開口,但窗戶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通風採光及緊急進口設置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突出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五、設置於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者,上端不得高於屋頂突出物一公尺,且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六、設置於合法雨遮上方者,縱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不得超出合法雨遮範圍,並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七、設置於透空框架上下或側邊者,除屋頂突出物之透空遮牆及立體構架外,其表面積合計不得大於透空框架透空面積之二分之一。